这么小气的吗?
如果要申请PR却被公司要求多签两年或其他合约!合理吗?
有网友现在就遇到一个问题说:
马上要交PR申请信,老板给一个协议,不签他就不填4A的申请表公司那个部分。
协议较早,PR申请这个短期离职要赔18个月工资,PR申请如果通过,要继续做3年,若辞职要赔12个月工资。
请教下,这协议真的跟合同一样有效么?
网友怎说….
这种协议不要签,你自己去申请PR好了,没有那个form可以出具一个什么信说明情况,即为何雇主不填这个form。
最多写个信,说明是公司HR不给填那个部分。提交最近几个月的工资单,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就好了。
坚决不签,申请PR可以不要公司签的那页。
MOM知道有这些公司的存在,以申请PR要填写那张表格来要挟员工签不平等条约,所以他们说了,如果无法提供公司签名的4A表格的那一页,申请者只需要提供解释信可以了。
那一页唯一的功效是证明员工在公司上班,薪水如何等等。但是这些信息完全可以用其他材料来证明,比如说你的有效准证,工资单。所以,你要知道,公司签的那一页是没有任何影响的。
如果你申请PR成功了,那个时候也需要公司签一页来证明你还是公司员工。
但是因为MOM知道这些黑心公司的存在,所以他们又说了,就那一页,如果公司还是不肯签,你只要能提供那时候还有有效的准证,MOM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。最终批准。
我之前申请的时候遇到跟你一模一样的情况然后我果断没签!自己写了封解释信。然后PR就申请成功了。
坚决不要签,你可以把这个不平等条约的信附上给ICA。
支持PR而已,居然要赔18个月或12个月,霸王条款阿。这种情况根本不用找老板,直接用payslip就行了,ICA会接受的。


